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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我们

中国企业家博士俱乐部章程

第一章 总  则
 
第一条  性质
中国企业家博士俱乐部(以下简称“俱乐部”)系由“两岸四地”从事经济、科技、金融等领域管理工作的博士专家等人士自愿组成的社会学术团体。
 
第二条  宗旨
为“两岸四地”的企业家博士和其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,搭建平等研讨、沟通和交流的平台,联合官、学、商,产、学、研等多方资源,相互提供智力支持与业务合作。
 
第三条  工作形式和内容
1.      以组织博士论坛的形式,开展学术研讨等活动;
2.      以组织博士间联谊活动的形式,搭建沟通平台;
3.      以组织教育培训和专家讲座的形式,开展学习交流活动。
4.      条件成熟时组建金融实体公司服务于会员。
 
第四条 俱乐部的主管部门
俱乐部主管部门为:
 
第五条 俱乐部的法定名称和地址:
俱乐部名称为:中国企业家博士俱乐部
俱乐部地址为:
 
第二章  会  员

第六条 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博士和荣誉博士均可申请成为俱乐部会员:
1.      具有中国国籍的;
2.      离休、退休和在职的政府机关领导人;
3.      历任中国科学院院士、中国工程院院士;
4.      各学科的科学家、教育家;
5.      各类所有制的企业家;
6.      对国家和地方科学技术、文化教育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未获博士学位的科学家、教育家、社会活动家和企业家;
7.      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博士学位的外籍博士;
8.      对本俱乐部做出重大贡献者。
 
第七条 其他会员资格
与本俱乐部长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及社团组织(可委派一名代表参与俱乐部相关事务),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,也可以成为俱乐部的会员,并与俱乐部其他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。
 
第八条  会员入会程序:
1.      提交入会申请表;
2.      经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,报登记机关备案;
3.      发给会员证。
 
第九条  会员权利:
1.      享有俱乐部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.      享有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;
3.      享有向俱乐部发表建议与意见的权利;
4.      享有得到俱乐部各种资料的权利;
5.      享有自愿退出俱乐部的权利。
 
第十条  会员义务
1.      维护俱乐部的荣誉;
2.      拥护并严格遵守本会章程;
3.      按时交纳会费;
4.      积极参加有关活动。
 
第十一条  会员退会
1、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2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 
第十二条  有以下行为的会员,经秘书长会议审议,取消会员资格:
1.      提供虚假资料取得会员资格的;
2.      为其他会员入会提供虚假证明的;
3.      将会员资格证转借他人使用的;
4.      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;
5.      本人要求退会的;
6.      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刑事处罚的。
 
第三章  组  织

第十三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
会员代表大会为俱乐部的最高权利机构,它的常设机关是理事会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事务工作。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 
第十四条  管理机构
俱乐部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两名。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会长任期两年,可以连任。
俱乐部设秘书长一名。由会长提名,理事会表决通过。秘书长任期两年,可以连任。
俱乐部设理事若干名。理事由会员选举产生,理事任期两年,可以连任。
 
第十五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:
1.      制定和修改章程;
2.      选举和罢免理事;
3.      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.      其他重大事宜。
 
第十六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由会长主持。
 

第四章  资 产 管 理

第十七条  俱乐部的经费来源
1.      会员会费;
2.      接受有关部门的支持、赞助;
3.      接受会员单位和个人赞助;
4.      开展咨询、培训等有偿服务收入。
 
第十八条  俱乐部按照各项会员活动预算收取会员会费。
 
第十九条  俱乐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 
第二十条  俱乐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
第二十一条  俱乐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。
 
第五章   章 程 的 修 改
 
第二十二条  对俱乐部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。
 
第二十三条  俱乐部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十五日内,报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。
 
第六章  注 销、清 算
 
第二十四条  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注销:
1.      不能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2.      自行解散的;
3.      分立、合并的;
4.      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 
第二十五条  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,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
 
第二十六条  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
1.      清理俱乐部财产,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;
2.      清理债权、债务;
3.      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事务;
4.      清缴所欠税款;
5.      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;
6.      代表俱乐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。
 
第二十七条  清算期间,俱乐部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。
 
第二十八条  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,报送登记机关,申请注销。
 
第七章  附  则

第二十九条  本章程未尽事宜,制定其他相关规则和管理办法。
 
第三十条  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俱乐部。
 
第三十一条  本章程自俱乐部成立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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